石家庄再生育子女(二胎)的规定及办理手续
一)再生育子女的条件
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,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:
1、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
2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,又怀孕的;
3、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,只有一个子女的;
4、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,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,只有一个子女的;
5、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,只有一个子女的;
6、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同胞,只有一个子女的; 继续阅读 »